(2017)湘13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继平、李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继平,李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继平,男,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时英,女,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系被告彭继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才新审判员 周荣遐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