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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与云南蛮龙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园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云南蛮龙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圆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号。负责人:王亚华。被执行人云南蛮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黄汝锋,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圆峰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段。法定代表人:黄敬翔,经理。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申请执行云南蛮龙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圆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2)昆民四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指定由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