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文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建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林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377号原告:梁文,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侗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远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鹏,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杜善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军,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建新,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梁文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建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梁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梁文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