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与被告杨青国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杨青国,刘建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235号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负责人袁仕新,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国,男。委托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与被告杨青国及第三人刘建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青国及第三人刘建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撤回对被告杨青国及第三人刘建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化县科头乡棠里村五组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