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6号5层。法定代表人:刘卿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74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委托其住所地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果,尚余人民币54585.85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吉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