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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黎涌泉、潘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涌泉,潘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黎涌泉,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潘庆云,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黎涌泉与被执行人潘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庆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