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锦宇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凌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工业园区锦宇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凌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88号。负责人:徐晓岚,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锦宇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6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邹明宇,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方花园32幢303室。法定代表人:俞凌,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凌,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锦宇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海凌科技有限公司、俞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公积金、收入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2282509.35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爱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