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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祥英、郑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英,郑伟军,李新,郑立训,莱芜市金耀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411号之一申请人:陈祥英,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郑伟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申请人:李新,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被申请人:郑立训,男,194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莱芜市金耀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大桥北路。法定代表人:郑卫军。原告陈祥英与被告郑卫军、李新、郑立训、莱芜市金耀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祥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立训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陈祥英以其名下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立训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时雯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