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秀玉与宣必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玉,宣必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40号原告:黄秀玉,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必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原告黄秀玉与被告宣必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秀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黄秀玉以原、被告拟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秀玉负担。审判员 李巧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秀秀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