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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阿根、湖州市千金永昌砖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阿根,湖州市千金永昌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程阿根,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市千金永昌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阿根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千金永昌砖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南浔银行股金及千金政府拆迁补偿款。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54650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8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