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瑞柱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柱,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焦瑞柱,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沟门村沟门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红石砬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焦瑞柱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焦瑞柱申请撤回对刘海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