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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瑞柱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柱,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焦瑞柱,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沟门村沟门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红石砬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焦瑞柱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焦瑞柱申请撤回对刘海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