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宋跃光与龚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跃光,龚昌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财保69号申请人:宋跃光,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宋磊,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睢宁县。被申请人:龚昌海,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人宋跃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龚昌海所有的苏C×××××号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1.5万元)。案件申请费170元,已由申请人已宋跃光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