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赖华恩、简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赖华恩,简金花,熊万盛,林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8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大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765152666。法定代表人:刘桂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华恩,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简金花,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熊万盛,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晓莉,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永定支行)与被告赖华恩、简金花、熊万盛、林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永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万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华恩、简金花、林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永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华恩、简金花立即归还邮储永定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和至2017年4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1257.62元,并支付上述借款从2017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罚息;2.判令赖华恩、简金花支付给邮储永定支行因本案诉讼花去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3.判令熊万盛、林晓莉对上述全部诉请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赖华恩与邮储永定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赖华恩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给予其80000元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用于生产经营,借款额度存续期为3年,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赖华恩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并向邮储永定支行提交额度借款支用单,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贷款利率及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如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且邮储永定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赖华恩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赖华恩还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鉴定等费用。简金花同时也以配偶的身份也在该合同上予以了签字。林晓莉和熊万盛自愿对上述额度存续期的借款本息的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赖华恩与林晓莉、熊万盛也就此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赖华恩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损失,如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者提前还款日未按时还款的,邮储永定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3月28日,赖华恩向邮储永定支行申请使用该借款额度80000元,并向出具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和借据,明确约定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之后,邮储永定支行即按照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赖华恩。但赖华恩却不信守合同,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4月7日止,赖华恩仍欠邮储永定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计1257.62元。熊万盛辩称,其对邮储永定支行的起诉没有意见,但目前经济较为困难,无法一次性归还,并且简金花也是有单位的,应当共同负责归还。赖华恩、简金花、林晓莉未提交答辩。邮储永定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款申请报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贷款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赖华恩、简金花、林晓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熊万盛质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3月25日,赖华恩以发展生产经营为由与邮储永定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赖华恩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给予其80000元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用于生产经营,借款额度存续期为3年,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赖华恩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并向邮储永定支行提交额度借款支用单,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贷款利率及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如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且邮储永定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赖华恩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赖华恩还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鉴定等费用。简金花同时也以配偶的身份也在该合同上予以了签字。由林晓莉、熊万盛对上述额度存续期的借款本息的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赖华恩与林晓莉、熊万盛也就此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赖华恩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损失,如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者提前还款日未按时还款的,邮储永定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3月28日,赖华恩向邮储永定支行申请使用该借款额度80000元,并向出具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和借据,明确约定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之后,邮储永定支行即按照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赖华恩。但赖华恩却不信守合同,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4月7日止,赖华恩仍欠邮储永定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计1257.62元。2017年4月20日,邮储永定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花去律师代理费1200元。本院认为,邮储永定支行与赖华恩、简金花、熊万盛、林晓莉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法履行。邮储永定支行已依约向赖华恩履行了贷款义务,赖华恩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邮储永定支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简金花系赖华恩的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邮储永定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依合同约定应由赖华恩、简金花承担。熊万盛、林晓莉自愿为赖华恩的借款提供担保,其保证范围包括邮储永定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此,邮储永定支行诉请其就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赖华恩、简金花、林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赖华恩、简金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利息及罚息1257.6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7年4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二、赖华恩、简金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三、熊万盛、林晓莉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熊万盛、林晓莉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华恩、林晓莉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计915.5元,由赖华恩、简金花、熊万盛、林晓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限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