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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3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能源金贸园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1000055565741XL。负责人岳华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方宇,该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慕丽,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