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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吴中桂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桂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中桂,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中桂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中桂经检测患有艾滋病。2017年2月18日15时许,吴中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门市内,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唐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中桂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中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中桂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中桂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