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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英、王亚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王亚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特2号申请人王英,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王亚辉,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王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英撤回宣告王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王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