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英、王亚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王亚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特2号申请人王英,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王亚辉,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王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英撤回宣告王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王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