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张杏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张杏芝,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杏芝。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杏芝,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增挂:佛山市新华书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永忠。上诉人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张杏芝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张杏芝上诉称,一、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讼争物业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完全围绕该物业产生。因此,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二、即使认定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另一方面,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事实上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即使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也应依法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张杏芝签订的《佛山市国中易创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第十五条、十八条约定,因该合作协议引发的纠纷由协议签订地即佛山市禅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协议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佛山市新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依据有效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