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学军、陈祖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学军,陈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毕学军,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祖平,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毕学军申请执行陈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学军于2017年03月0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