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鹏与周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周安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36号原告:王鹏,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告:周安定,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王鹏诉被告周安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鹏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