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祁永亮、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永亮,李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永亮,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纪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刚,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永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祁永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