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新亚与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亚,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田新亚,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述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新亚与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5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新宁县福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