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涞源县涞源镇曲村。法定代表人:孙天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灵丘县城道坡村。法定代表人:任志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涞源县纯发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丘县晋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0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是在集团总部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签订,上诉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集团总部办公。请求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0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