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江飞诉被告欧阳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飞,欧阳小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594号原告:周江飞,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号,现住永州市宁远县三小对面龙凤家园****房。被告:欧阳小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工业品市���中北街113,现住永州市宁远县三小对面龙凤家园****房。原告周江飞诉被告欧阳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江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江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江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周江飞负担。审 判 员  陈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