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道福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道福,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道福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道福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道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道福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缓刑。被告人杨道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道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