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利兵与陈风明、马雪琴、张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兵,陈风明,马雪琴,张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821号申请人:王利兵,男。被执行人:陈风明,男。被执行人:马雪琴,女。被执行人:张亚林,男。王利兵申请执行陈风明、马雪琴、张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利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59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9597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利兵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821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