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冠亭与朱继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亭,朱继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905号原告:刘冠亭,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继言,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刘冠亭与被告朱继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冠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冠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冠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冠亭负担。审 判 长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