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辉县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辉县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32号原告:杨某某,男,201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原告母亲),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辉县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辉县市东外环。法定代表人:齐海龙,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良,辉县市人民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辉县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张锁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申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