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与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087号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工商注册号33018169995497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林大道东闽浙石材市场内B1-2-2-9号。经营者:何哲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2110001203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任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何哲华诉被告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何哲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何哲华撤回对被告宁波昊宇石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维灏客房部何哲华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六月无异书记员娄佳瑶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娄佳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