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曾祥刚、徐进勇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刚,徐进勇,平功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祥刚,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进勇,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爱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平功伦,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祥刚、徐进勇、平功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鄂058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曾祥刚、徐进勇、平功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桂、何海军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祥刚、原审被告人徐进勇及其辩护人姜成柱、李爱平、原审被告人平功伦及其辩护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曾祥刚、徐进勇、平功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吴如玉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