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汪昌琦、王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星,王灵霞,汪昌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灵霞,女,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昌琦,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灵霞、汪昌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