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启祥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祥,张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何启祥,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海全,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执行人何启祥与被执行人张海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启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0066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2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