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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70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蒲琰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