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胜、宋磊等与王海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胜,宋磊,王海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250号原告:刘玉胜: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市牡丹区(济世医院对面)。原告:宋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海停,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胜、宋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胜、宋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胜、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胜、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胜、宋磊负担。审判员 高贤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