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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胜、宋磊等与王海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胜,宋磊,王海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250号原告:刘玉胜: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市牡丹区(济世医院对面)。原告:宋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海停,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胜、宋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胜、宋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胜、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胜、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胜、宋磊负担。审判员  高贤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