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贻香与徐继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贻香,徐继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54号申请人苏贻香。被申请人徐继柱。申请人苏贻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继柱名下的苏G×××××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苏贻香以刘勇在江苏银行连云港中华支行的50000元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继柱名下的苏G×××××号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刘勇在江苏银行连云��中华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苏贻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