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元松、宁世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元松,宁世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苏元松,男,壮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宁世贤,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苏元松与宁世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世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元松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世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世贤表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宁世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