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博磊、冯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磊,冯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磊,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冯少雄,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张博磊与被执行人冯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9000元,执行费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少雄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