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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自政与姚聪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政,姚聪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198号原告:吴自政,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聪让,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吴自政与被告姚聪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自政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