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自政与姚聪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政,姚聪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198号原告:吴自政,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聪让,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吴自政与被告姚聪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自政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