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宋xx、杨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宋xx,杨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1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告宋xx,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杨x,女,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宋xx、杨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