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刚与吴燕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刚,吴燕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彭刚,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吴燕紫,女,1943年出生,(A)。彭刚与吴紫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0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紫燕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彭刚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紫燕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定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398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