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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彦凤、寇瑞琴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凤,寇瑞琴,韩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532号原告刘彦凤,女,1928年生,汉族,住青县,。原告寇瑞琴,女,1969年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韩浩,男,1992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光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0002824C。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9号中铁第一国际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凤、寇瑞琴、韩浩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庆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凤、寇瑞琴、韩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凤、寇瑞琴、韩浩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审判员  孟笑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殷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