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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霖与被执行人刘舸、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霖,刘舸,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杨霖,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刘舸,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朱萍,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刘舸之妻。本院在执行杨霖与刘舸、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