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文军、郭建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90号郭文军、郭建军:你因郭文新诉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字4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山坡1982年瓦岗镇刘老庄村前郭楼村民组已分配给郭文新、郭文军、郭建军家共12口人进行管理使用,对此事实你亦认可。本案是因家庭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对家庭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超越职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