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卢占国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杨国红,韩英辉,卢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356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法律顾问。被告杨国红,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梨树县。被告韩英辉,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梨树县。被告卢占国,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梨树县。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对三被告杨国红、韩英辉、卢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