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磊鑫与吴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鑫,吴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1625号原告郭磊鑫,男,回族,1968年1月21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吴炎,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磊鑫诉被告吴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炎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郭磊鑫借款2万元;利息4800元(从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月息2分计算)及本案诉讼费用150元,共计4950元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郭磊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吴炎承担。原告预计不再退还,由被告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