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72号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三江街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66557717D。法定代表人:郑建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辉、庄荔城(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素琴,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市涵江区。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素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新万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文贤人民陪审员 魏 建人民陪审员 邓爱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