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德会与李凌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会,李凌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670号申请人:陈德会,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锅子弄1号402室。被申请人:李凌华(曾用名:李令华),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216496XY。法定代表人:李彩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会诉被告李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德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凌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726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申请人陈德会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凌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726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