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759号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水,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156-4号1-2层。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明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威盾工程建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