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席涛、许红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席涛,许红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50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许红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涛、许红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