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6)赣0321民初523号原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捷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人保财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1民初523号原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北路57号(金丰公司楼下)。法定代表人:王凤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号。负责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科,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捷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人保财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星、彭福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理赔原告损失计20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晚23时许,被害人江松青驾驶赣DD20**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实际车主为周国栋)装运沙子给沈晚文等人经营的沙场,驶入沙场后,该车前轮陷入沙坪泥土中。第二天在施救车辆过程中,该沙场老板沈晚文驾驶铲车在倒车时加大油门,结果造成正在赣DD20**半挂货车尾部系钢丝绳的江松青被辆车挤压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实际车主周国栋和加害人沈晚文都对被害人江松青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其中周国栋共计赔付了被害人家属206200元。因被害人江松青所驾驶的车辆系原告所有,且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22000元,另此次事故发生时恰好在保险期间。被告理应在此次事故中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委托实际车主周国栋先行赔付给被害人家属的损失206200元进行理赔。据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吉安人保财险公司辩称,一、死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现行法律规定及交强险、三者险两险种的合同约定均将驾驶员排除在赔偿之外。死者江松青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二、由于死者江松青是驾驶员,死者不能成为自己死亡的侵权人。所以对于赣DD20**车而言,没有侵权主体。三、本次事故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本案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四、假使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由于原告对于本案死者江松青无需承担任何法定赔偿责任,其自愿承担的赔偿款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五、赣DD20**车的实际车主周国栋承担的是雇主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所以没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六、原告没有就周国栋履行雇主赔偿责任的262000元赔偿款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支出了赔偿款。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原告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委托周国栋支付给死者江松青家属262000元赔偿款,没有提供任何转款凭证。七、原告对赣DD20**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赣DD20**车实际为周国栋所有,而原告仅仅就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对车辆实际不享有任何权利。原告宇捷物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保险单3份;3、(2016)赣0321民初74号判决书;4、委托书。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4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2保险单中其中一份与本案无关(赣DC4**桂车保单与本案无关),其余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萍乡太平洋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投保单、保险条款。原告质证称投保单无异议,但无法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并且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院经审查,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8日被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为赣DD20**半挂货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016年1月22日晚23时许,被害人江松青受周国栋(赣DD20**半挂货车实际车主)雇请,驾驶赣DD20**号半挂货车装载67方沙子运送给买受人(沈晚文等人经营的莲花县神泉乡界首沙场),驶入该沙场后,该车前驱动轮陷入沙坪泥土中,无法驶离。次日上午8时左右,周国栋获悉赣DD20**号半挂货车陷入界首沙场泥土中后,委托其姐夫俞建新前往沙场处理施救事宜。俞建新赶到沙场后,与江松青、沈晚文三人就地卸掉沙子,但仍无法驶离陷坑。沈晚文建议江松青倒车,自己同时用铲车往后拉货车,江松青同意后按照沈晚文的指点前往沙场厂房后面拿牵引用的钢丝绳。沈晚文则操作铲车调转车头,准备倒向半挂车尾部。由于铲车行进线路为上坡路段,沈晚文便加大油门倒车,结果造成正在半挂车尾部系钢丝绳的江松青被两车挤压成重伤。事发后,江松青被送往莲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国栋共计赔付了江松青家属206200元。2016年3月1日江欢、江庆、金丽娟、樊仔妹、江元甲向莲花法院起诉周国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判决周国栋赔偿江欢、江庆、金丽娟、樊仔妹、江元甲因受害人江松青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33807.73元,已赔206200元,尚应赔偿27607.73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赣DD20**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的发生系案外人操作铲车施救不当造成的侵权事故,而非赣DD20**半挂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江松青的死亡与赣DD20**半挂货车的行驶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理赔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原告峡江县宇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坚审判员 甘茹兰陪审员 荣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