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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80号原告:周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兰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正 江 微信公众号“”